每一类毒物导致人体死亡,都会出现不尽相同的尸体现象。法医在利用尸体现象初步判断中毒的案件中,首先需要侦查员对死者的死亡过程进行全面的调查,再结合尸检情况,为毒物化验人员指明化验方向。
比如,法医在尸体检验中,发现尸体的瞳孔缩小成针尖状,肺脏有明显水肿,胃内容物可以嗅见有农药味。现场勘查时,发现死者身边有呕吐物。同时,侦查部门调查得知,死者在喝了一瓶不明液体后,立即出现了抽搐、昏迷的症状,并且迅速死亡。根据这些,法医应该考虑死者死于有机磷类农药中毒。再比如,法医在对尸体进行检验时,发现死者指甲青紫,仿佛有窒息征象,血液呈暗褐色流动性,多器官血管扩张,有点状出血。结合调查,死者死亡前,有面部潮红、烦躁不安、头痛、出汗等症状,法医则会分析认为死者系呼吸功能障碍性毒物——亚硝酸盐导致的中毒。
当然,法医不能仅靠尸体现象来判断,法医组织病理学也可以帮助法医明确死者内脏器官的损害状况,从而判断死者可能死于何种毒物中毒。
所以,在疑似中毒案件的办理中,要求法医不仅仅要对每一种毒物的特殊病理现象了如指掌,还必须要全面掌握死者死亡前状态的调查情况以及死者死亡过程的调查情况。另外,法医对该类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也必须认真细致。
在法医到达现场后,首先要确认死者是否已经死亡,如果没有死亡,必须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如果死者已经死亡,首先应该对尸体的位置、姿态以及衣着进行全面检验。另外,在尸体周围可能存在的药瓶、药水、药粉、呕吐物或排泄物要做到第一时间收集。因为这些物件上可能保存有对案件侦破有关键作用的痕迹物证。另外,如果现场封闭,疑似自杀的案件,要注意在现场收集遗书、信件、日记等物件,并且要对周围可能存在的毒物来源进行查找。
【案例】某女子和丈夫吵架后,在娘家里服农药自杀。死者家属对死因不服,认为是其丈夫将其杀死。法医在现场勘查的时候,发现死者身边有一个农药瓶,从该农药瓶上只提取到了她自己的指纹。另外,在现场发现了一个存放农药的柜子,而这瓶农药就是从柜子里取出来的。死者丈夫肯定不知道存放农药的柜子所在,加之农药瓶上只有死者的痕迹物证,说明这是一起自杀案件。
说到这里,就有读者要问:法医如何确认死者是自己服农药自杀的,还是被别人灌服的呢?
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如果要让一个清醒的人喝下毒药,那么必须要对其进行约束,防止其抵抗,这样就会在尸体上留下抵抗伤和约束伤。如果强行把毒药灌进死者的嘴里,死者的口腔黏膜势必会因为反抗而出现损伤。药物进入口腔后,不会顺畅地进入消化道,而会有部分灌入呼吸道,这样就会引起死者的剧烈呛咳,而在气管、口鼻腔里形成大量泡沫。如果是让一个昏迷的人喝下毒药就更难了,失去了意识的人,很难有吞咽动作,同样也会引起剧烈的呛咳。而且,让一个人昏迷,必须要用到另一种致昏迷的毒药(也可以检验出来),或者打击其头部(可以发现损伤)。
但如果骗服无色无味的毒药杀人的话,法医则不能在尸体检验方面予以区分了,必须结合现场勘查以及对死者生前状况的调查来进行判断。
法医在常规尸检的过程中,都会常规采取尸体的心血、胃内容和部分肝脏,为的就是对死者有无中毒进行常规排查,所以法医毒理学所涉及的内容是法医学分析的一个必须考虑的内容,十分重要。
第十一章 最后的真相
◎刑侦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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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案组都在等待我们的检验结果,所以我们要尽快给他们答复。”王小美说,“赵壮的死亡原因究竟是什么,死亡方式又是什么?”
王小美一边说,一边熟练地打开了赵壮尸体的胸腹腔。为了工作能够统筹开展,王小美先取了部分胃组织和肝脏,让丁全民快马加鞭地送往市局毒物化验实验室,进行毒物确认。
“死者全身未见明显机械性损伤,”王小美说,“就连四肢部都没有抵抗伤和约束伤。头部也是好的,没有任何损伤。虽有窒息征象,但这是一种内窒息,而不是外部窒息。因为他的口鼻腔和颈部都没有任何损伤。”
“排除了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赵伟说,“那就只剩下中毒或疾病死亡了。”
“是的。”王小美说,“通过尸检,我们没有发现死因,死者的肝脏有囊肿,但是不能致死。现在就寄希望于毒化了。如果毒物化验没有检出毒物,那么很有可能就是心脏病猝死了。”
在侦查破案中,排除法经常会被应用。排除法是不朽的方法,连福尔摩斯也热衷于这种办法。他曾说过,排除了一切可能,剩下的那个,即便再不可思议,也是真相。本案中,如果中毒也被排除,就会是疾病死亡。当然,法医也有办法确证死者是否存在潜在性的疾病,这个办法就是法医组织病理学,通过这一特殊检查,可以清楚地查明死者是否患有疾病,有没有可能因为疾病发生猝死。
王小美仔细地进行完常规解剖,又把尸体的四肢和后背进行了解剖,没有发现一丝损伤。这具尸体就和现场一样,非常平静。
“这个案子好复杂。”杨光打了个哈哈,“但看透了也简单。你看,除去那个丈夫杀妻子的案子不说。就从石倩倩的案子开始,毛俊抢劫石倩倩,导致了石倩倩死亡,然后赵壮不知道什么原因打伤了毛俊,但他以为打死了毛俊,所以他就畏罪自杀了。哈哈,破案。”
赵伟说:“看起来好像是这样,但是你说的这3个案子之间没有什么关系啊。”
杨光说:“不一定有关系啊,为什么不能是孤立的案件呢?”赵伟说:“王姐说了,我们说话得有依据。”
王小美点点头,说:“杨光的分析也许是对的,但也许不对。因为最关键的赵壮的死亡方式还没有明确,你们谁也不能排除是他杀。”
杨光说:“你看,死者是吃饭的时候中毒死亡的,没有任何打斗的痕迹,也没有灌服的痕迹,怎么会是他杀呢?即便是中毒,自杀的可能性也大得很啊!”
王小美摇摇头,说:“如果真的是中毒死亡,那么很有可能是毒鼠强中毒。毒鼠强无色无味,少量即可致死。所以,不能排除是别人趁其不备投毒。而且,作为法医,我们不要随便下结论是其一,在现场和尸检中要明察秋毫是其二!我有发现,但现在还不是说出来的时候。”
“尸检已经结束了,我们该做些什么呢?”赵伟说。
王小美说:“回专案指挥部,静静等待实验室检查的结果。”
第二一讲 法医组织病理学
在前文中,我们说过,法医病理学还有一门分支,叫“法医组织病理学”。那么,相对于我们花了大篇幅介绍的法医病理学,什么才是法医组织病理学呢?法医病理学是运用临床病理学的技术方法,对死者的组织器官进行镜下检验。主要运用于死因不明、伤病关系分析的案件中。有的时候也会利用法医组织病理学对一些尸体现象、生前死后伤的诊断等发挥作用。
我们在介绍死因的时候,说过什么是直接死因,什么是间接死因,什么是联合死因,什么是诱因。其实这些概念的意思,就是要研究伤与伤、病与病或者伤与病,究竟哪一个才是导致死亡的最主要的因素。
在很多案件中,死者并没有机械性窒息的征象,也没有致命性的机械性损伤,那么这种死亡,通常是内因(疾病)引起的。但是死者的家属可不这样认为,一般猝死的人,所患的疾病都是潜在性的。也就是说,在死者生前,并不一定表现出来,体检也可能检不出来,其家属也并不一定知道他患有这种潜在性疾病。那么,法医要证明死者是内在潜